两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明年起所有基金会应定期披露财务报告
为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财政部和民政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审计报告分年度报告、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三种。
征求意见稿明确,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依照征求意见稿,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此外,基金会开展还应在必要时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10以上的;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10以上的;持续时间超过2年的;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等需进行专项审计。
按征求意见稿,审计经费原则上由基金会自行承担。只有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实施针对基金会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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