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二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
《若干意见》所体现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注定其将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而这一笔中最为斑斓夺目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今后5年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绘制了蓝图。
一、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的基本思路与观念,是进行战略谋划的灵魂和指针。《若干意见》强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为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强大思想保证。邓小平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既对党和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学好用好的思想宝库。这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理论体系中的思想精髓和光辉论断,对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比如,实事求是的思想,就是要客观、科学地总结、分析行业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化解难题、支持发展,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好高骛远。
例如,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职能,关键在于发展;检验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正在或者将要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是否得当,也关键看发展成效。
譬如,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思想,凡是法律、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行业都可以去探索、去尝试,不因经验主义阻碍制度创新,不因没有现成模式就裹足不前,怕字当头、畏首畏尾没有前途。
再如,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思想,鼓励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多种形式走向国际,这也属于对外开放的范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对外开放反过来又可以促进贸易、投资、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深化。
又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思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就是要以公众利益为本,以注册会计师德才兼备的发展为本。在加快推进行业发展过程中,就是要注重质量与速度、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协调,真正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若干意见》在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剖析行业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深刻指出了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着力点:在体制机制上要改革创新,在行业监管、诚信建设和组织建设上要继续加强,在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上要加大力度,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和走向国际上要迈出新步伐,在扩大执业领域和执业范围上要有新举措,在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上要见新成效,在改善执业环境和内部治理上要下大功夫。抓住这些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就抓住了牵引行业发展的“牛鼻子”。
二、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精髓的基础上,《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解放思想,就是要摆脱惯常思维方式和既有条条框框的约束,善于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去研究、审视、思考加快行业发展的思路对不对、路子行不行、方法好不好、措施准不准,不背包袱,不带偏见,不主观臆断。开拓创新,就是要在遵循法制要求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敢于用创新思维谋划发展,敢于用创新方式推动发展,敢于用创新手段支持发展,敢于用创新胸怀善待发展。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多种模式、途径和方法加快发展的,无论是管理公司模式,还是总分所模式,无论是自主自强自创品牌模式,还是借船出海加盟国际模式,都一视同仁予以鼓励和支持,不厚此薄彼,不妄加非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高级管理团队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应当充分相信其智慧,应当允许探索、宽容失败。风雨之后见彩虹。无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是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墨守陈规、邯郸学步都是走不通的。在无数次的碰壁、反复、比较、优选之后,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能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力量,也是开拓创新的魅力。
二是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就是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要得以发展;协调发展,主要是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结构布局合理的基础上都要得以不同程度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是要增强发展后劲和发展活力,实现“百年老店”式的长久发展。规范管理,就是要在支持发展的同时,毫不松懈地强化行政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和自律管理作用,通过“高压线”警示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就是要在追求发展的同时,自觉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自身加分。
三是必须坚持诚信为本、质量第一。诚信为本,就是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切实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以慎独精神激励自己,以执业准绳约束自己,以职业行为要求自己,以社会效果检验自己,做诚信的践行者和守护者。质量第一,就是要树立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服务观,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精,以优质服务赢得市场信任,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青睐,以优质服务创立优势品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科学谋划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确立,使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了主心骨。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既喜人又逼人的客观形势,《若干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今后5年左右的发展目标。围绕这五大目标去努力、去奋斗,就一定能实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飞跃和质变,就一定能迎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的大好局面。
(一)把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作为重中之重。
规模问题是当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规模上不去,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范围就容易受到限制,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就难以提高。越是高端的业务附加值就越高,越能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贡献和价值,但同时客户的规模也往往较大,需求也更加深化精细,必然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和实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规模上不去,事务所的市场定位和服务特色就难以拉开差距,就难免陷入同质低价恶性竞争的被动局面。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模,尽管从纵向看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从横向看,无论是行业整体规模还是单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规模,也无论是收入规模还是注册会计师人数,都没有任何理由值得自满和懈怠。从行业整体收入水平看,全国(不含港澳台,下同)注册会计师行业2008年度收入之和(310亿元),尚远远不及同期“四大”任何一家的收入水平(系指“四大”全球成员所汇总收入,自220亿美元至280亿美元不等)。单就国内“四大”看,2008年收入都在24亿元至28亿元之间,国内“四大”的收入总和,与本土所百强之和相当。本土所年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只有少数几家,要达到国内“四大”目前的水平,还需要至少5年左右时间的艰苦努力。再从会计师事务所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看,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行业6637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中,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内的为4432家,占66.78%;11―50人的为2084家,占31.4%,超过50人的只有121家,仅占1.82%。经计算,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3.5人。由此追溯到1988年,当时全国约有注册会计师3000人,约有会计师事务所250家,每个事务所平均拥有注册会计师12人。这就意味着,单纯就这一指标看,20多年来的增长不尽如人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快速扩张“摊薄”了虽有较大增长但增速仍较缓慢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因此,在推动修改法律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门槛”的同时,必须推进合并重组、优化整合,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事务所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需要。
结构问题是当前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从行业2008年度“百强所”来看,除4家中外合作所外,其他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收入过亿的28家会计师事务所尽管有所差距,但在执业领域、市场定位、服务对象等方面还没有鲜明特色,还没有完全拉开档次,这与差异化的市场需求是不适应的,也易于引发无序竞争。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扶持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积极促进20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努力形成大型、中型和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接续发展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将深刻改变行业面貌,深刻影响行业发展,因为这一思路的形成,为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提出了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命题:我自己的定位究竟是什么?我怎么去实现未来的发展?随着《若干意见》的贯彻实施和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客户群体必将逐步清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大型、高端型客户,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中型、一般型客户,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小型、低端型客户的局面将日趋明朗化,从而促进行业规模结构出现较大改观,行业发展保持良性态势。
(二)把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作为突破口。
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服务,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不失时机地拓展执业领域。
拓展执业领域,首先要巩固现有领域。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此项规定目前在部分地区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主要原因在于有的部门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社会意义认识不够,没有将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年检的必备材料。为此,需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全面落实《公司法》规定。再如,受部门利益驱使,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中介机构种类庞杂,不断挤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涉税鉴证业务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鉴证(实际上是税务专项审计),是国际惯例,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一直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传统执业领域。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行业,其初衷也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审计。所以,尽管近年来由于人为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受到某些限制,但注册会计师不可能也不应当放弃这一执业领域,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办理。
拓展执业领域,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会计信息鉴证功能。当前,医疗和教育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两大民生问题、热点问题。医院和高校负有巨大的社会责任,且这些单位往往资金流量大,监管薄弱环节多。因此,把医院和高校纳入社会审计监督范围,增强这些单位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的透明度,一方面可以促使其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促进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而且,尽管医院、高校有别于企业,但同样存在类似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比如向银行借款、对外投资、药品购销等,这些活动都涉及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需要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作用维护各方利益。《若干意见》“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要求,体现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职能的新认识,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拓宽行业执业领域,更重要的是对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绩效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抓紧抓好。
拓展执业领域,要以鉴证业务为核心,向相关业务范围辐射。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法定的、基本的会计信息鉴证服务,以其过硬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得到了社会信赖,确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执业领域得天独厚的优势。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在会计、审计领域的专业特长和人才储备为基础,可以比较容易地向其他专业领域延伸,从而形成融合优势,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同时,社会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综合性配套服务。例如:企业进行整体战略规划、信息系统规划、人力资源规划、物流系统规划、营销策略规划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咨询服务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计服务;企业进行并购重组、融资投资等,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可行性研究分析等决策支持服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涉及会计、审计专业问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服务;陌生交易对手之间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前,为准确掌握对方实力,避免商业欺诈,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信调查服务;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监督、绩效评价等职能时,也需要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代为执行部分审计、检查、考评等工作。所有这些,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大型事务所抢抓机遇,主动出击,实现业务结构和服务品种的转型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方向迈进。
(三)把显著改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作为紧迫任务。
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要兼顾行业自身和外部环境两大因素,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各种“瓶颈”。注册会计师审计之所以又称为社会审计,是因为其服务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正因为如此,它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也比较多。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总体有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执业壁垒仍未打破。
“资格林立、山头众多”,是行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在经济鉴证领域,除注册会计师外,还存在着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等大大小小十几种资格。这些执业资格在基础知识、技术方法等方面有很多相通甚至相同之处,但出于部门利益、本位主义等多种原因,往往片面强调专业特殊性,人为设置各种行政壁垒。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是从事各类经济鉴证业务的最佳资质平台,因为以注册会计师具有的基础知识与技能为基础,补充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就完全能够具备其它资质要求。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通过豁免考试科目等做法,比较便捷地获得相关职业资格,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导致许多从业人员为了获取多种执业资质疲于应付内容重复的各种考试、培训。更有一些职业资格为了所谓“专门化”,强制已具有多种执业资格人员只能选择保留一种资格,使执业人员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从事各种经济鉴证业务的最佳功能平台,因为会计信息鉴证是经济鉴证中最核心、最基本的职能,其他一切经济鉴证业务的结果最终都集中到会计信息上。因此以注册会计师为基础,扩展赋予其他业务资格,建设综合性经济鉴证功能平台,是符合经济鉴证业务规律、提高中介服务效率的安排。但实际上,各种职业资格都强调所谓“专业经营”,人为将原本融合一体的执业机构强制拆分,使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功能越来越窄。上述现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培养全方位、多视角的复合型执业人员,也不利于中介机构做强做大。
2.违规干预市场竞争。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是对会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然而,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干预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仍较普遍,有的直接为企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有的采取圈定事务所范围等比较隐蔽的方式间接指定。这些行为不仅妨碍会计市场公平竞争,而且往往伴随着索要和支付回扣等不当行为,不仅诱发腐败问题,而且降低了审计业务的实际收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只能以缩减必要审计程序、降低成本来应对,进而降低了审计质量,危害极大。
3.违规干预执业行为。
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和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会计信息的鉴证意见直接影响相关方利益,使相关方滋生左右鉴证意见的利益冲动,这就是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因。独立是客观和公正的前提,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要保持与利益相关方的独立性。正因为独立性如此重要,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法》“总则”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执业,甚至以手中权力施压,要求注册会计师改变审计意见,按其“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经济运行的信用基础,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就此,《若干意见》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四)把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作为强基之举。
行业发展,不仅体现在宏观层面体制机制的改进,也体现为微观层面会计师事务所制度办法的健全,当前最为迫切的就是改进组织形式、完善治理机制和健全管理制度。
1.改进组织形式。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占到了65.5%。有限责任制固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过程中却暴露出很多缺陷。在加快培育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程中,应当抓紧完善组织形式,大力推进由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换。
特殊普通合伙是新的合伙企业法专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设定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外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LLP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它的主要优点是:
一是兼顾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点和控制风险的需要。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体现的是“资合”,谁的出资多,谁的控制权和分配参与权就大。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合”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所依靠的主要资源不是资本,而是智力。因此在控制和分配上,不应单纯由出资额多少决定,而应当根据每个出资人的智力贡献商定。合伙的形式符合“人合”特点,但是,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又不利于民事责任风险控制,因为在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下,一个合伙人的失误就会连累所有合伙人。由于合伙人相互之间并不完全了解、熟悉彼此业务开展情况,这种带有“连坐”性质的制度安排是不公平的,因为有的合伙人可能对于索赔事项并没有任何过错,这对于合伙人数量多的大型事务所而言尤其如此。特殊普通合伙则考虑了控制风险的需要,规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有利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事务所规模增大,出资人数量相应增多。在有限责任制下,公司法关于股东数量的规定(高限为50人)使得出资人不可能无限增加,导致一些事务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绕过对股东数量的法律限制,但这一做法显然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利于事务所长期稳定发展。普通合伙尽管没有合伙人数量限制,但是在普通合伙制下,事务所规模的扩张也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急剧扩大,制约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积极性。两相比较,特殊普通合伙制应当成为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最佳组织形式。
三是适应行业管理的特定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自然人出资设立。出资人如果不符合资质条件,则应当退出或转让其出资,否则该事务所就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因此当事务所股东因经营理念不一致等原因而离所,或者当股东不再满足资质条件时,就可能因无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而激化矛盾,甚至造成事务所分崩离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则充分考虑到与专业服务机构特定管理要求的协调,规定当合伙人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时,合伙人当然退伙,并就退伙的结算原则做出了规定。这样的安排,让事务所出资人可以进退自由,有利于事务所保持团结稳定。
四是合理降低股东的税收负担。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在实际上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如果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解决了有限责任制下双重纳税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合伙人)的税收负担。
当前,注册会计师法正在抓紧修正,其中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倡导有望成为这次修法工作的一大亮点。在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颁布前,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合伙企业法开展特殊普通合伙模拟试点,为平稳过渡积累经验。待修法完成后,财政部将及时制定配套衔接办法,引导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换。
2.完善内部治理。
内部治理决定性地影响着事务所的内部凝聚力,关系到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内部治理的要点之一是合伙人关系的协调顺畅,主要应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合伙人的培养、合伙人集体决策、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合伙人的退出机制。然而,内部治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长期以来较为忽视的薄弱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会计公司的差距,很大程度体现在内部治理上。有的本土所之所以发展缓慢甚至日渐衰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内部治理不科学,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了旷日持久的内耗上,错失发展机遇。
从近年来一些事务所内部治理,特别是合伙人相关机制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主要存在以下不良现象,需要引起重视、引以为戒:一是缺乏共同理念和深层次的共同价值观,或者以简单、肤浅、表象、急功近利的所谓共同理念为基础,导致先天营养不足,合作基础不牢靠,常常始于仓促结合,终于分道扬镳。二是少数主任会计师一股独大,搞一言堂,“人合”意识薄弱,把事务所当成个人产业,最终导致其他合伙人群起而攻之,事务所四分五裂。三是创业初期彼此依靠,只讲付出不谈回报,对分配问题羞羞答答糊糊涂涂,至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开始斤斤计较,甚至闹得不可开交。四是有的老同志、创始人经历了创业艰难,付出了大量心血,对自己一手发展起来的事务所充满了感情而不舍放弃管理,但有的年轻同志事业心强、开拓意识强,迫切希望施展手脚二次创业,这本是新老交替的正常现象,但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好留与退、精神慰籍与待遇优待等方面的关系,加剧了对立情绪和矛盾冲突,一些事务所常常因此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因此,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迫切需要完善以合伙人机制建设为核心的事务所内部治理,切实把有限的精力和资源集中在发展共同的事业上,多干事、少“折腾”。
3.健全管理制度。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执业风险是事务所的劲敌。事务所求生存、谋发展,必须依赖各项管理制度应对风险、控制风险。
管理制度要覆盖全面。人事、财务、业务、技术、市场等方方面面,均应统筹考虑,全面梳理,确保不存在管理盲区和管理漏洞。管理制度要突出重点。比如,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应当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要真正融入到质量控制体系之中,身体力行抓好这项工作。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事务所,要坚持做到由总所复核和签发证券业务报告。再如,对分所执业质量的管控问题。由于很多事务所分所源于合并行为,总所与分所分灶吃饭、各管一摊的情况仍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隐患极大,风险加剧,因分所风险、责任殃及整个事务所的深刻教训国内国外不在少数。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完善分所管理制度,尽快实现对分所的人事、业务、财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等的统一管理。
(五)把显著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治本之策。
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是否培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队伍。“德”是指具有诚实守信的品格,“才”是指具有扎实过硬的知识和技能。《若干意见》不仅把人才问题作为今后5年重点关注的发展目标,而且通篇反复强调人才的重要性及其培养、使用机制。人才的竞争,已经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思考市场定位、加快自身发展必须从长计议的重大现实问题。
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号角已经吹响,蓝图已经绘就,期待着政府有关部门合力支持,期待着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奋力开拓,期待着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倾力投入,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把壮美蓝图变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浩荡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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