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工程变更的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费用索赔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